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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 谋取官位(第5页)

御史变成主要负责监察各地地方官员。

三是,封驳权。

《大明会典》明确规定:“有关奏疏,需先经六科给事中,六科给事中有封驳之权,纠正错误”

封驳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:

一是对皇帝发出的敕,认为有所不妥,可以退回;

二是对于大臣的奏疏,发现有错误,可以提出改正建议。

封驳权可以说是六科给事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,

这是对内阁权利的一种制衡。

四是,廷推权。

廷推是明朝独创的一项制度,明朝凡任命高级官吏,必须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廷推,

而按照《大明会典》规定,吏部廷推,六科皆预焉。

由此可见,六科给事中级别虽低,却关系到高级官吏的升迁,达到了权力间相互制衡的作用。

五是,考课权。

考课是明朝言官对官员定期考核的一项权力,主要考察官员任期内的政绩、德行,以决定该官员的升黜。

包括京察和外察,京官六年一察,外地官员三年一察,由督察院负责。

为了防止考察过程中出现遗漏,又规定六科给事中有权指正考察不公的地方,是为拾遗,

这就是说六科给事中还可以监督督察院。

所以说六科给事中的权利比督察院还高。

明代给事中,分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所以叫六科给事中或者六科言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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