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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章(第2页)

开车的警察同志:“……”

被害人张丁文,男,25岁,临江省临江市人,失踪前于临江市XX路XX连锁餐饮店工作,居住于临江市XX路XX号。

被害人冯小芸,女,27岁,安庆省合州市人,失踪前于临江市XX路XX连锁餐饮店工作,居住于临江市XX路富民公寓203室。

冯小芸于2009年4月与苗某在合州市完婚,因苗某婚后的严重暴力倾向,冯小芸在二次流产后,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;

2011年1月份左右冯小芸到达临江省临江市,1月9号在市中心XX餐饮连锁店就职,1月12号租下富民公寓203室;

3月14号苗某找到其工作场所,劝说其返家,4月11号于富民公寓304室被苗某杀害。

犯罪嫌疑人苗某,男,31岁,安庆省合州市人,捕前于临江市XX路XX连锁餐饮店工作,居住于临江市XX路富民公寓304室,现押于临江市XX区看守所。

2011年3月14号,苗某找到连锁餐饮店工作的冯小芸,开始劝说其返家,期间应聘该家餐饮店卧洗,并租下富民公寓304室。

3月18号,苗某在“久久珠宝店”

购买米小鼠胸针,连同发|票一起赠予冯小芸,再次劝说其返家。

4月5号二人于“亮哥早餐店”

门口争执,被前来吃饭的同事张丁文撞见。

在遭到冯小芸多次拒绝后,苗某于4月11号于304室约见冯小芸。

当天二人发生口角,面对提出离婚的冯小芸,苗某情绪激动,失手用床头柜将冯小芸砸死。

事后苗某取走冯小芸的钥匙,返回203室搬走物品,营造冯小芸自行离去假象。

期间因房东上门收租,物品清理到一半被迫中止,过程中未发现米小鼠胸针发|票。

苗某自4月12号至5月中旬将冯小芸尸首一部分碎尸后冲入下水道,另外的分多次抛尸在富民公寓后的烂尾楼,期间继续在连锁餐饮店打工。

自五月起,同事张丁文对苗某起疑,多次跟踪后未果,不再关注。

2011年7月15号,连锁餐饮店员工戚闵入住203室,发现冯小芸遗留衣物后起疑。

7月17号凌晨,戚闵与组长孔朋飞谈论冯小芸信息,一旁同班次的苗某得知冯小芸的衣物未曾被房东清走,当天中午尾随该同事,并提前盗走冯小芸晾晒于天台的衣物。

7月17号—7月21号,疑心被发现的苗某多次跟踪监视该同事。

7月18号晚,餐饮店同事张丁文在烂尾楼附近捡到冯小芸曾佩戴的天鹅项链,并以此要挟勒索苗某;

7月19号夜里,苗某于304室约见张丁文,在对方进门后将其击倒杀害;后分尸,一部分冲入下水道,一部分于次日陆陆续续抛尸在烂尾楼排水坑中,抛尸期间被同事戚闵撞见。

担心该同事起疑,7月21号中午11点50左右,苗某进入该同事所租住的203室,拿走冯小芸针织外套口袋内米小鼠胸针的发|票,11点57分离开。

过程被装在室内的针孔摄像头拍到,该同事报警。

7月21号中午12点49分,警方抵达富民公寓三楼,苗某正在处理张丁文遗留尸首,被警方当场抓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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