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七年本校开始征集歌谣,简章上规定入选歌谣的资格,其三是“征夫野老游女怨妇之辞,不涉淫亵而自然成趣者”
。
十一年发行《歌谣周刊》,改定章程,第四条寄稿人注意事项之四云,“歌谣性质并无限制;即语涉迷信或猥亵者亦有研究之价值,当一并录寄,不必先由寄稿者加以甄择。”
在发刊词中亦特别声明,“我们希望投稿者……尽量的录寄,因为在学术上是无所谓卑猥或粗鄙的。”
但是结果还是如此,这一年内我们仍旧得不到这种难得的东西。
据王礼锡先生在《安福歌谣的研究》(《歌谣周刊》二二号转录)上说,家庭中传说经过了一次选择,“所以发于男女之情的,简直没有听过。”
这当然也是一种原因,但我想更重要的总是由于纪录者的过于拘谨。
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想略加讨论,希望于歌谣采集的前途或者有一点用处。
什么是猥亵的歌谣?这个似乎简单的疑问,却并不容易简单地回答。
笼统地讲一句,可以说“非习惯地说及性的事实者为猥亵”
。
在这范围内,包有这四个项目,即(1)私情,(2)性交,(3)支体,(4)排泄。
有些学者如德国的福克斯(fuchs),把前三者称为“色情的”
,而以第四专属于“猥亵的”
,以为这正与原义密合,但平常总是不分,因为普通对于排泄作用的观念也大抵带有色情的分子,并不只是污秽。
这四个项目虽然容易断定,但既系事实,当然可以明言,在习惯上要怎样说才算是逾越范围,成为违碍字样呢,这一层觉得颇难速断。
有些话在田野是日常谈话而绅士们以为不雅驯者,有些可以供茶余酒后的谈笑,而不能形诸笔墨者,其标准殊不一律,现在只就文艺作品上略加检查,且看向来对于这些事情宽容到什么程度。
据霭理斯说,在英国社会上,“以尾闾尾为中心,以一尺六寸的半径——在美国还要长一点——画一圆圈,禁止人们说及圈内的器官,除了那打杂的胃。”
在中国倘若不至于此,那就万幸了。
私情的诗,在中国文学上本来并不十分忌讳。
讲一句迂阔的话,三百篇经“圣人删订”
,先儒注解,还收有许多“淫奔之诗”
,尽足以堵住道学家的嘴。
譬如“子不我思,岂无他人”
这样话,很有非礼教的色彩,但是不曾有人非难。
在后世诗词上,这种倾向也很明显,李后主的《菩萨蛮》云,
“画堂南畔见,一晌偎人颤。
奴为出来难,教郎恣意怜。”
欧阳修的《生查子》云,
“月上柳梢头,人约黄昏后。”
都是大家传诵的句,虽然因为作者的人的关系也有多少议论。
中国人对于情诗似有两极端的意见:一是太不认真,以为“古人思君怀友,多托男女殷情,若诗人风刺邪淫,又代狡狂自述”
;二是太认真,看见诗集标题纪及红粉丽情,便以为是“自具枷杖供招”
。
其实却正相反,我们可以说美人香草实是寄托私情,而幽期密约只以抒写昼梦,据近来的学术说来,这是无可疑的了。
说得虚一点,仿佛很神秘的至情,说得实一点便似是粗鄙的私欲,实在根柢上还是一样,都是所谓感情的体操,并当在容许之列,所以这一类的歌词当然不应抹杀,好在社会上除了神经变质的道学家以外原没有什么反对,可以说是不成问题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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