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这么说吧。
后世,o2年,才出台《取缔地下钱庄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》。
而到了15年,才有在“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”
中提到的关于“24以下和36以上”
的这个概念。
更是在2o年,《民法典》出台之后,明确了高利贷里的一些债券、合同等等一系列问题。
而现在呢,才92年。
换句话说,虽然高利贷都知道不好,不过,张三曾经说过一句话,叫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
。
也就是说。
在不太过分的情况,他们这些要债人过来要债,在某种程度上来说,合情合理合法?
可问题是,真的合理么?
3毛利,还是驴打滚,这可真的不好说了。
什么叫3毛利。
你不会天真的以为年利率是在3o吧?
错了。
是月利率3o,年利率不算其他的情况下,就已经36o了。
而且,还有驴打滚呢。
什么叫驴打滚?
就是假如说,你借了1万,一个月之后,是不是应该还1万的本金加利息3千了?
可是,没还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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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第二月,就是(+3ooo)13o。
第三个月,(+3ooo+39oo)13o。
以此类推。
如果只有这些的话,还都得算的上是高利贷里的良心商家了。
因为,一般情况下,高利贷不光如此。
还有砍头息,也就是俗称的“九出十三归”
、“八出十三归”
这类的。
就是先把第一个月利息从你手里借到的本金里给扣下来。
剩下的,还有收什么保证金、押金、信息费、处理费、上门费、茶水钱等等等等一系列的“收费项目”
。
简单点说。
如果遇到不良的“商家”
,可能借1万,到手4ooo,却要还1万4。
通俗点讲。
在这个时代,没有《催收公约》的存在,如果没有一次性连本带利还清的能力,那么,借了高利贷,这辈子人算是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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